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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指南

發布時間:2020-08-11 16:30:22   來源:云南省紀委監委

一、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的范圍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以下信訪舉報:

(一)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二)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四)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五)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六)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向有權處理的部門反映。

二、紀檢監察機關分級受理信訪舉報

云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黨組織、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一)云南省紀委、監委:受理反映省委批準設立的黨組織,省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如:云南省XX廳黨組、廳長、副廳長;州(市)黨委、黨委書記、副書記;州(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州(市)長、副州(市)長、州(市)政協主席、副主席;縣委書記、區委書記等。

(二)各州(市)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州(市)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織,州(市)管理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問題的檢舉控告。如:XX州(市)XX局局長、副局長;XX縣(市、區)縣長、區長、副縣(市、區)長等。

(三)各縣(市、區)紀委、監委:受理反映縣(市、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織,縣(市、區)管理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問題的檢舉控告。如:縣(市、區)XX局局長、副局長;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鄉(鎮)長、副鄉(鎮)長等。

(四)各鄉鎮(街道)紀委:受理反映基層黨組織、普通黨員干部、監察對象問題的舉報。如:村委會(社區)黨支部書記、主任、小組長;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等。

(五)省、州(市)、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的派駐機構:按管理權限受理反映駐在單位(或綜合監督管理單位)黨員干部問題的舉報。

三、信訪舉報的處理程序

紀檢監察機關收到信訪舉報后,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第一步,登記。信訪舉報件實行“一信一碼”,對信訪舉報材料貼條形碼,登記基本信息。

第二步,分流。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信訪舉報,按照規定移送或轉送到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辦理;通過來信、網絡舉報收到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按規定移交到有權處理的其他部門辦理;群眾來訪、來電反映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建議反映人到有權受理的部門反映。

第三步,辦理。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對信訪舉報材料進行核實,經查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失實的予以了結。

第四步,反饋。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辦結信訪舉報后,對實名舉報人反饋查核處理結果。

四、信訪舉報的回復反饋

按照“誰承辦誰答復”的原則,由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在辦結信訪舉報后,對實名舉報人進行反饋。

(一)實名舉報: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經信訪舉報部門核實屬實的,屬于實名舉報。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舉報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復。

(二)匿名舉報:紀檢監察機關對匿名舉報和實名舉報同等對待,依紀依法認真辦理匿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一般不進行回復反饋。

(三)對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按規定移交到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紀檢監察機關不進行回復反饋。

五、信訪舉報的查詢

(一)實名舉報人如需查詢信訪舉報件的辦理情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辦理信訪舉報件的紀檢監察機關來訪接待場所詢問辦理情況。

(二)匿名舉報不接受查詢。

(三)為保障舉報信息安全,不接受通過來電、來信、網絡等方式查詢。

六、舉報人需要履行的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信訪舉報的注意事項

(一)對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辦、公車私用等時效性較強的問題,請及時撥打12388舉報電話反映。

(二)請舉報人盡可能提供具體的事實材料和相關證據,例如照片、錄音、視頻等,切忌內容空泛、道聽途說、憑空想象,比如:“某某是腐敗分子,你們一查便知”等。

(三)不要重復舉報。請舉報人按照管理權限向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舉報,有權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已經受理信訪舉報后,請不要再多頭、多層重復舉報。

(四)不要“貼牌戴帽”舉報。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為自己的利益訴求,將紀檢監察機關業務范圍外的事項意圖通過舉報黨組織、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讓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為自己的利益訴求服務,俗稱“貼牌戴帽信訪”,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

(五)不要“以訪代訴”。反映的問題屬于涉法涉訴問題,應當通過法律或行政程序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對涉法涉訴事項的信訪不予受理。

(六)不要誣告陷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查證屬于誣告陷害的,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或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要從重處理。

八、寫舉報信的方法

舉報信的四要素:被舉報人、違紀事實、證據材料、舉報人信息。

(一)被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現任(曾任)職務、所在地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違紀事實:客觀真實地描述被舉報人的具體違紀違法行為。

(三)證據材料:盡可能提供證據材料、照片或者錄音、視頻資料和相關證人信息等。

(四)舉報人信息:在反映材料落款處寫明舉報人的姓名、單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信息。

紀檢監察機關對實名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依法保護實名舉報人的權利。

附件

舉報信樣本

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接受信訪舉報渠道

誣告陷害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