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政治攀附行為,主要是指黨員干部為了謀取政治利益和組織利益,通過非正當手段搞關系、“搭天線”“找門路”等行為。此類行為影響黨風政風、帶壞民風,嚴重者污染政治生態,應予嚴肅懲處。但由于《條例》中對該種行為未專門作出規定,執紀實踐中還存在一些認識分歧。本案例通過對政治攀附行為的表現方式進行分析,提出著重從政治本質和政治危害等角度把握認定的初步思路,并對政治攀附行為與類似行為作出辨析。
基本案情
周某,中共黨員,H省A市法院原副院長。
周某在任職期間,為獲取提拔等政治、組織利益,熱衷于搞人身依附,主動貼靠、多方討好時任市委書記張某(另案處理),對張某阿諛奉承、卑躬屈膝,經常邀請張某吃飯,主動充當張某“隨從”提供服務,多次表態對張某“盡忠”;明知張某干預、插手案件違規,仍毫無原則、積極主動落實張某關于相關案件的辦理要求。周某還連續多年攜禮品前往數千里外的張某老家為張母拜壽,以“干兒子”自居。后張某將周某提任為正處級領導職務。因為周某經常宣傳張某政績,炫耀其與張某的私交,以書記“管家”自居,群眾戲稱周某為“周總管”;一些干部看到周某毫無業績仍獲提拔,或消沉“躺平”,或效仿“取經”,對當地政治生態造成惡劣影響。
分歧意見
本案例中,對于周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的上述行為雖然不妥,但《條例》未明確規定政治攀附行為屬于違紀行為,故不宜認定其行為構成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與張某往來密切,周某對張某唯命是從,張某為周某職務提拔提供幫助,兩人的行為構成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應依據《條例》第四十九條定性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周某身為黨員干部,違背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等黨內規矩要求,熱衷于投機攀附,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其行為屬于政治攀附行為,違反了黨的政治規矩,應依據《條例》第六十九條定性處理。
意見分析
經研究,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周某違反了黨的政治規矩,應依據《條例》第六十九條定性處理。
(一)政治攀附屬于違反黨的政治規矩的違紀行為
攀附,在《漢語詞典》中解釋為“援引而上,附著東西往上爬,比喻投靠有權勢的人,以求升官發財或得到某種好處”。政治攀附,是一些黨員干部信奉“朝中有人好做官”“大樹底下好乘涼”,將個人的成長進步寄托于“人身依附論”“背景靠山論”,為獲取領導歡心,不惜卑躬屈膝、溜須拍馬、大獻殷勤,有的還因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甚至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不能把黨組織等同于領導干部個人,對黨盡忠不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盡忠,黨內不能搞人身依附關系。因此,政治攀附行為不講黨性、不講原則、不講紀律、不講規矩,影響干事創業環境,扭曲正常的同志關系,屬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行為,應當受到黨紀嚴肅處理。
(二)政治攀附行為的認定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黨內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營造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和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劃出了一條不可觸碰的“紅線”。在實踐中,政治攀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阿諛奉承、溜須拍馬。有的為了與領導拉近關系,獲得政治、組織等方面的利益,長期吹捧討好、脫離實際宣傳贊美領導干部,向領導干部個人表忠心,嚴重影響所在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
二是多方貼靠、大獻殷勤。有的通過宴請、娛樂、饋贈等方式討好領導干部,拉關系、抱大腿;有的長期為領導干部及家屬提供貼身服務,甘當“家仆”,如本案例中,周某多次千里迢迢為張母拜壽,以“干兒子”自居,極盡諂媚之能事。
三是唯命是從、百依百順。有的對領導干部無原則服從,不論提出的要求是否依規合法,一律予以落實,將手中權力作為討好領導的工具。如本案例中,周某對張某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行為,不僅沒有拒絕并按規定記錄、報告,反而積極主動落實。
政治攀附行為性質嚴重,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屬于違反黨的政治規矩,構成違紀。在具體認定時,可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從行為后果看,應當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敗壞了所在地區、單位政治生態,這是判斷政治攀附行為是否構成違紀的關鍵。行為人是否通過攀附獲得實際利益不影響違紀認定。二是從行為主體看,一般應為黨員、公職人員,且具有謀求職務晉升、獲取榮譽待遇等政治投機目的。三是從攀附對象看,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一般為較高級別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四是從攀附的具體手段看,大多同時采取多種方式,明顯超出平等人際交往的限度,低三下四搞貼靠,嚴重敗壞政治品德,且持續時間較長。五是從獲益情況看,大多數行為人因政治攀附獲益??傊?,認定政治攀附行為,要透過紛繁復雜的表象,從政治表現和政治危害上把握本質,聚焦是否違背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和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等黨內規矩,是否導致黨內政治生活庸俗化、娛樂化,等等。
認定中,要克服孤立思維,整體把握行為性質,避免認定泛化或簡單化,對一般性奉承討好、見風使舵等交往行為,未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以及職責范圍內的正常履職行為,不宜認定為政治攀附行為,可作為行為人一貫表現、口碑等考量。
(三)需要注意的問題
1.與類似行為辨析
一是與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行為的區別。從表現形式和危害后果看,《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行為,大多系雙向互動,組織性、團伙性較為明顯,相關人員已結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同盟;而政治攀附行為側重于評價攀附人主動貼靠、尋求關照等單向行為,攀附人與攀附對象之間交往的緊密性一般較弱,組織性、團伙性不明顯,政治危害也相對較輕,整體尚未達到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行為的惡劣程度。
二是與跑官要官行為的區別?!稐l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對跑官要官行為的處理。政治攀附行為與跑官要官行為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四點:第一,從主觀動機看,跑官要官行為目的一般直接指向具體的職務晉升或崗位調整;而政治攀附行為目的更寬泛,除了職務晉升,還可以包括謀求榮譽待遇等多方面。第二,從發生時間看,跑官要官行為一般發生在換屆、干部集中調整等前夕;而政治攀附行為一般屬于長期“圍獵”。第三,從行為表現看,跑官要官行為一般在正常交往限度內拉攏討好,或者進行利益交換;而政治攀附行為多表現為積極依附貼靠,奴顏婢膝,毫無尊嚴、毫無政治品德。第四,從行為后果看,跑官要官行為主要是損害了黨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論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均可認定;而認定政治攀附行為,必須有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后果。
2.關于政治攀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違紀的性質認定問題
由于政治攀附行為大多系從行為人其他具體違紀行為中整合歸納而來,屬組合型違紀行為,客觀上存在攀附的手段和方式同時構成其他違紀違法的情形。如本案例中周某的攀附行為主要表現為無原則落實張某干預和插手司法案件的要求、攜帶禮品為張母拜壽等。其中,落實張某違規要求行為,依據《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可同時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攜帶禮品拜壽行為,依據《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可同時構成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人員的親屬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上述情形構成一錯還是數錯,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以禁止重復評價為由只認定一個錯誤,要按照充分評價原則,著眼于全面、準確、充分反映行為本質和危害性,判斷其行為是構成一錯還是數錯。建議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是攀附的具體手段涉嫌構成犯罪的,不影響同時認定。如行為人不正確履職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等犯罪,由于紀、法不屬于同一評價體系,不影響將不正確履職行為同時認定為政治攀附。
二是攀附的具體手段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的,依據充分評價原則,個案把握是否需要同時認定。如行為人不正確履職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必須同時認定攀附和違反工作紀律才能全面準確體現行為本質和危害性的,依據充分評價原則可同時予以認定。
三是攀附的具體手段因性質或情節較輕,不宜單獨認定違紀的,可作情節客觀表述和處理。如對周某攜禮拜壽行為,若禮品數額不大,可僅認定違反黨內規矩行為,將送禮行為作為情節表述,并予收繳。
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六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