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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對包括職務犯罪案件在內的刑事案件調查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之一。筆者就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該標準略陳管見,以拋磚引玉。

          在查辦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直接影響村干部的主體身份和行為性質,進而影響罪與非罪或者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實務中,因認識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認定已經成為基層案件辦理中較為棘手的問題之一,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動之名收受賄賂的現象,如以“合作”開辦企業、投資項目的名義收受賄賂。

          挪用公款罪是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常見罪名,挪用公款行為具有多種表現形式,筆者在實踐中遇到多起公職人員將公款挪用后用于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的案例,該行為兼具違反廉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的特點,給精準定性處理帶來一定困擾。其中有這樣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鎮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征地拆遷補償款500萬元存入該鎮工作人員石某個人建設銀行賬戶,作為該鎮“小金庫”。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與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發生明顯有利于對方的購銷活動,或向親友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實踐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之外,還可能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罪名,須加以辨析厘清。

          “先收錢后辦事”,這是受賄罪的典型表現。但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先辦事后收錢”的情形,這就是所謂的事后受賄。事后受賄指的是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對于事后受賄行為的處理,“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也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辦理事后受賄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近日,經黨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以下簡稱《規劃》)。為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更好學習、理解、貫徹《規劃》,日前,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劃》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實踐中,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離職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對價,這種期約性腐敗方式被稱為“期權腐敗”,其主要是企圖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瞞天過海,實質是利用公權力尋租的一種延期變現形式。

          公司實際控制人行賄行為的性質認定是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常見問題,直接影響案件和相關人員的處置。

          在涉及古玩、字畫、工藝品等“雅賄”案件中,經常存在購買價、發票價、鑒定價等多種價格,而且這些價格之間有時差異較大,以何種價格來認定直接關涉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覷。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雅賄案件委托了價格鑒定,有些案件則直接以銷售憑證所記載的價格為準,在鑒定意見的運用上也分殊各異。為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在認定受賄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實踐中,一些黨員公職人員因實施酒駕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而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為確保對相關黨員公職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得當,紀檢監察機關需從線索處置、責任追究、保障機制等方面有效銜接行政處罰,做到銜接有序。

          公職人員違規受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的重點,必須嚴查嚴處。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以“禮尚往來”作為受禮的辯解,給違紀違法行為定性造成一定困擾。究竟是禮尚往來還是涉嫌違紀違法,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別。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對離退休干部強化管理監督,加強日常管理,要求離退休干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員嚴守有關紀律規矩。黨規黨紀,特別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包括退休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鐵規矩、硬杠杠。一旦違反,就必須毫不妥協、露頭就打。

          筆者在實踐中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機關某單位黨支部書記、副處長。

          近年來,隨著瀆職案件查辦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黨員公職人員企圖通過“集體研究”的形式掩蓋瀆職行為,規避紀法責任。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查辦“集體研究型”瀆職案件談幾點體會。

          “兩高”于2007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干股分紅型受賄進行了明確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兑庖姟穼τ诒O察機關依法、規范查處干股分紅型受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為準確理解及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筆者結合實踐對有關問題進行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明確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作為移送審理的必備材料,這既有助于強化審查調查部門嚴格依法規范運用審查調查措施的意識,又能通過自查檢視及時補正完善瑕疵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補強證據體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的重要制度設計。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特定關系人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實踐中,特定關系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影響力,在外辦事斂財的情形屢見不鮮,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對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關系人而言,若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犯罪,則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對于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認識、心態等主觀故意不同,以及是否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等客觀行為不同,導致行為性質不同,筆者對此予以探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條主要對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作出規定,筆者結合實踐,談談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實踐中,查詢涉案對象的銀行流水是監察機關開展調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銀行提供的銀行流水格式不盡相同,但主要內容和類別基本一致,包括客戶賬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余額、對方戶名、摘要備注等。如何規范高效查詢銀行流水,筆者結合實踐談幾點體會。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本條規定中,“犯罪之日”即意味著符合犯罪構成之日。對于玩忽職守罪而言,因該罪系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結果為要件,結合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時效”規定,“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重大損失當時沒有發生,而是玩忽職守行為之后一定時間發生的,應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p>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六章對初步核實做出了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如何精準高效推進線索初核工作。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作為一種新型腐敗形式,“實際占用型”受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復雜性和迷惑性,其實質為權錢交易、公權私用。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p>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進行會計鑒定。筆者參與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中,監察機關委托會計鑒定機構對被調查人家庭財產銀行流水、理財收益、證券保險等涉案財務資料進行了會計鑒定,證明了被調查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鑒定意見增強了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效力。結合實踐,筆者認為開展會計鑒定應把握以下幾個問題。